“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今年5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的讲话掷地有声。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经对照检查、认真梳理,确定我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共62部,并委托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对其进行评估,涉及的39部省地方性法规,不作修改的17部;需要修订的9部、废止的1部;需要打包修正的12部。在5月3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何少林介绍,经过清理,需要对《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共涉及46个条文作出修改。这些修改的内容,属于上位法修改后,陕西省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16处;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需要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21处;与上位法精神一致但表述不规范,需要修改完善的8处;其他修改6处。 深化“放管服”改革 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21处 近年来,简政放权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不断取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从法律制度层面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六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取消了前置审批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取消了验收审批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取消了拆除或者闲置的防治设施审批的相关规定。 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依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备案进行了规范;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中处罚数额作了调整。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新修订的水法规定,对法律责任及罚款数额作了调整。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