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程序向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三)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闻网站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建立新闻网站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6、网站总编辑、新闻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及简历;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6、网站总编辑、新闻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及简历; 7、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8、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七)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填写错误或与申请内容不符的,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 (八)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 三、审核及批准(九)省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省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十一)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四、附则(十四)本工作程序由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