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当选的西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卢力群向宪法宣誓。
(图片来源:西安市人大网站)
截至12月26日,陕西全省各地市除安康市和铜川市外,均已召开了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目前已产生的陕西各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均由当地纪委书记担任。
按照陕西省的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将于2018年2月中旬前全部成立。
监察委员会和纪委有何不同?
关于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就曾提到:“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表示,国家监察委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马怀德认为,中央将此次改革定性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而这个“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
按照相关规定和文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要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因此,监察范围还包含法院、检察院、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
此外,在机构的产生程序上二者也有不同。
纪委是党内机构,由党的本级代表大会产生,受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而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12月16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揭牌成立。
(图片来源:宝鸡市人大网站)
监察委员会主任人选如何产生?
根据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6年,时任中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在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时曾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因此,近半个月来陕西各地市密集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信息发现,各地监察委员会主任均由当地纪委书记担任。比如西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就由西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卢立群出任;咸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咸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权王军出任。
不难看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选既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也能表明“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特点。
12月18日,新当选的商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牛克俭向宪法宣誓
(图片来源:商洛市人大网站)
监察委员会成员怎样构成?
《决定》还明确要求,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对转隶作出了规定。
而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就是要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通过观察此前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监察委员会一般也都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的。
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由西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卢立群担任外,监察委员会4名副主任赵晓林、李堪社、王勇、李红雨均为西安市纪委副书记。西安市纪委网站信息表明,此前赵晓林还担任着西安市监察局局长,李红雨担任西安市监察局副局长。
在已产生的西安市监察委员会6名委员中,万青平、孙宝锋、何林、王雷、杨帆等5人均是西安市纪委常委,其中万青平和何林此前还担任着西安市监察局副局长。而另一名西安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王清宇此前则担任着西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一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山西、浙江三个改革试点省市均把转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逐个审核转隶人员档案,严把政治关、严格资格条件,对不适合到纪委、监委工作的不予转隶。
12月15日,咸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权王军为咸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图片来源:咸阳市人大网站)
监察委员会如何履职?
《决定》明确,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表述中,提出将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而在试点工作中,还将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在具体的案件办理方面,此前试点省市均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其他地方应学习他们的好做法,做好案件线索的梳理和交接,保障反腐败斗争在转隶期间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此外,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在改革后监督范围更广、任务更重的情况下,全面整合机构职能和人员,还做到了内设机构数、派驻机构数、人员编制数“三不增”。在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实现反腐败资源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网、中纪委官网等。) |